芜湖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本协会定名为“芜湖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第二条 芜湖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指在芜湖市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简称“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服务会员、推动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受其保护。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芜湖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社团登记机关芜湖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芜湖市弋江区弋江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山路3号 鎂联科技有限公司,电话·传真:0553-22865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芜湖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六)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困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以企业会员为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芜湖注册的台资企业,凡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为协会企业会员。一个企业会员可登记一至两名代表,企业会员代表要是本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其中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由合资、合作双方各一名代表参加。
(二)在芜湖台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经营管理人员,凡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愿望,均可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
(三)根据协会工作需要,邀请芜湖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有关人员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
(三)支持协会开展会务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民主协商与选举或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经民主协商,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部分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2-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二)台商本身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三)个人素质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协会可聘请县区台办工作人员担任协会理事。聘请的人选由理事会推荐并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应邀出席省、市政府举办的有关重要活动;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必要时,也可委托其他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理事资助;
(三)会员及海内外人士或企业、社团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补助;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